查看原文:梅州市应急管理局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1年12月20日,梅州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梅州市财政局印发《梅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宣传、贯彻、实施好《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梅州市安全监管局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梅市安监〔2018〕59号)已实施3年,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政府部门机构改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出现了职能调整、名称变更等原因,市应急管理局重新草拟了《梅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建议意见后,形成《梅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
4.《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粤安〔2018〕19号)。
三、主要内容
(一)《办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为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程序,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事项。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的举报奖励。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办法》规定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1.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核查属实每宗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
2.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3.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