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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3-12-08 10:31:1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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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关于印发 《梅州市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更好理解和落实《梅州市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管理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规定》制订背景

  2023年1月1日起,柴油不区分闪点列入危险化学品管理。柴油作为工程机械、车辆的能源,工矿、建筑、车站、物流运输等行业企业都有大量需求,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自储自用柴油已成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大量使用柴油的常用方式。但企业自储自用柴油涉及到柴油装卸、储存和加注等多个高危环节,一但管理失控,非常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柴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工作要求,强化柴油流通领域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我市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制订本《梅州市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管理规定》。

  二、制订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为了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共16条。

  (一)明确企业自储自用柴油范围。企业自储自用柴油,是指工矿、建筑、港口、码头、物流等企业(场所)(以下简称“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确需使用,在本企业生产场地范围内自储自用的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 19147)、《B5柴油》(GB 25199)的产品,不包括BD100生物柴油(由动植物油脂或废弃油脂与醇反应制得的脂肪酸单烷基酯)。

  自储自用柴油应满足的条件:一是企业确实有需求;二是柴油储存场所必须设置在企业生产场地范围内;三是柴油只能是企业自用,不得为非本企业车辆提供加油服务。

  正常情况下,汽车要到加油站加注油品,因为合法加油站符合成品油储存和加注的安全生产条件,能有效预防成品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部分企业配备了较多的厂场内车辆和工程车辆,且企业离加油站较远,加油不方便,不能确保企业的高效运转,这些企业确实有自储自用柴油的需求。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场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合法的企业生产场地依法办理了规划审批手续,所以规定柴油储存场所必须设置在企业生产场地范围内。

  (二)明确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形式。企业自储自用的形式有三种:一是符合条件的储存容器,二是埋地油罐及加油设施,三是撬装式加油装置。

  有些企业内部使用柴油量较少(不大于1000升),这类企业无设置自用柴油加油装置意愿,但有自储自用柴油的需求。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等规定,要求这类自储自用柴油企业“采用符合条件的储存容器”“存放在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内”“专人负责管理、登记”等安全条件。

  有些企业对自储自用柴油量较大(大于1000升)、确需设置自用柴油加油装置。由于自用柴油加油装置涉及到储存、装卸、加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目前,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对成品油的储存、装卸和加注环节都有严格的要求,其规定“撬装式加油装置不得用于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之外的场所,并应单独建站。”“除撬装式加油装置所配置的防火防爆油罐外,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为确保自用柴油加油装置的本质安全,所以自储自用柴油企业应参照执行《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等标准进行自用柴油加油装置的建设、储存和使用。撬装式加油装置是固定在钢制基座上,安放在地面,具有体积小、占地少、安装简便的优点,具备资质条件的生产商供应的成套设备,规范安装了油罐防火防爆的安全附件,所以要求“新建的加油装置宜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由于地面油罐的安全性能不如埋地油罐好,因此,《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技术规范》(SH/T3134)规定:橇装式加油装置油罐的总容积和单罐容积不超过50m³,设在城市建成区内的橇装式加油装置油罐的总容积和单罐容积不超过20m³。

  (三)明确自用柴油加油装置的建设程序。根据市自然资源局的意见,企业自储自用柴油使用地点位于企业生产场地范围内,无需审查加装的自用柴油装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所以,企业需设立自用柴油加油装置的,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报住建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应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履行“三同时”相关手续(企业应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并由企业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消防、防雷等设施竣工后,自行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聘请有资质评价机构出具安全评价报告。)。相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依法履行企业自储自用柴油方面职责的规定。企业将相关验收材料报送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园区管理机构备查,接受监督。

  (四)实行安全承诺制。按照《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要建立完善企业安全承诺制度、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诚信制度等,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社会治理。近几年来,国家和省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实行安全承诺制度,作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种手段。因此自储自用柴油企业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相关承诺,并向社会公告。

  (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柴油已不区分闪点列入危险化学品管理,所以自储自用柴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组织排查治理隐患问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遵守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规定。

  (六)严格自储自用柴油企业采购运输柴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所以,自储自用柴油企业应与具备油品运输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做好柴油购买、使用登记台账,保存期限不低于1年。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 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自储自用柴油企业打着自用旗号销售经营柴油的,应按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条款查处。

  (七)抓好自储自用柴油企业安全专项整治。“不安全不生产”是《安全生产法》要求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义务之一,凡现役自储自用柴油企业要对柴油加油装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辨识,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诊断,对存在的隐患问题落实相关整改措施,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自储自用柴油。对不能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储油装置,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各地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定期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成品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