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梅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医保函〔2023〕108号)要求,结合当前我市“双通道”政策实际运行情况,进一步推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使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经研究决定,新增遴选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遴选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全市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内,公开遴选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的定点零售药店,通过组织评估、遴选、公示后纳入我市“双通道”管理范围。
二、遴选范围及数量
本次新增遴选定点零售药店3家,其中梅江区、兴宁市、丰顺县各1家,同一实际控制人在同一县域内只限1家参与本次新增遴选。
三、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提出“双通道”管理定点药店申请: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二)属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严格执行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药店或法定代表人(含负责人)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受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处理(含正在调查未有结论的事项)。
(三)申请药店经营范围包含:非处方药、处方药(中成药,抗生素制剂,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
(四)药店具备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医保基金内控内审制度、外配处方审核制度、药品不良反应应急预案和处理流程、药品召回等制度。
(五)经营场所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执业药师,并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在岗提供药学服务。
(六)应具备完备的药品保障和供应保障能力。具备完善的冷链质量管理体系,具备符合冷链要求的储存、使用区域及设备,自有药品物流配送中心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现代物流企业配送,提供梅州市行政区域内免费配送上门服务,配送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小时,医疗机构或患者急需的配送时限不超过2小时。
(七)药店具备与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实时传输,满足对所售药品实现信息化追溯、实现患者与药店直接结算等条件。药店全部药品的购、销、存数据应上传至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和广东智慧药监平台。
(八)药店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并设立“双通道”药品专区。
以上条件任何一条不符合的不参与遴选。
四、遴选方式
符合基本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提交材料参与遴选。遴选通过材料初审、综合评价、现场核查等形式进行评价,最终结果对外公示。
五、遴选流程
(一)申请受理。申请“双通道”药店的定点零售药店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辖区的医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一次性提供相关材料。提交材料清单如下:
1.《梅州市“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公开遴选申请表》(附件1)。
2.《梅州市“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承诺书》(附件2)。
3.连锁总部(或集团总部)及申请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按照《梅州市“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评分表》(附件3)中的材料说明准备对应的资料。
所有材料全部使用A4纸制作,编制目录、标注页码(逐页加盖公章)后按序装订成册1份,并扫描成PDF文件保存至U盘由申报的定点零售药店一并提交到所在县(市、区)医保中心进行现场报名。
(二)材料初审。各县(市、区)医保中心对药店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未达到基本条件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各县(市、区)医保中心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程序,对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细则详见附件3),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充。
在评分相同情况下,申请定点零售药店所属连锁总部(或集团总部)已取得“双通道”管理药品生产厂家经销权较多的优先考虑。
(三)现场复核。各县(市、区)医保中心组织相关专家,按对应县区名额内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有不符合资格条件或所提供的申报材料不合法、不真实的,取消资格,对下一名次替补定点零售药店再开展现场核查。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综合评审及现场复核时间为6月15日前,定点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审期限。
(四)结果公示。各县(市、区)医保中心将综合评审并现场核查合格的申请名单及其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医保中心备案,报送截止时间为6月17日18:00前,由市医保中心负责将遴选合格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协议签订。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或收到举报但核查不影响遴选结果的,纳入拟签订“双通道”服务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遴选纳入“双通道”管理药店实行属地管理,由辖区医保中心与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各县(市、区)医保中心完成协议签订后报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及市医保中心备案,并由市医保中心统一向社会公布名单。
六、受理时间及地点
(一)受理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5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受理方式:定点零售药店携带相关材料到协议签署地的医保中心现场提交申请。
(三)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梅江区:梅州市彬芳大道53号梅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2-4号窗口,徐俊湄,0753-2196734;
兴宁市:兴宁市兴城人民大道中142号市医保局7楼医疗保障股,曾晓婷,0753-3319950;
丰顺县:丰顺县汤坑镇新世纪广场南路236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张瑞琪,0753-6619338。
七、注意事项
如零售药店提供虚假资料的,将取消遴选资格。同时,截止本通告发布之日,已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如仍未接入电子处方平台的,本次遴选不接受其连锁药店的申请。
附件1:梅州市“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公开遴选申请表.docx
附件3:梅州市“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评分表.xlsx
梅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