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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梅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相关办法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来源:本网   时间:2022-12-02 17:01: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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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对《梅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办法》和《梅州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这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提高政府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行性,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9〕202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要求,梅州市医疗保障局于2022年11月28日在市医疗保障局六楼会议室举行《梅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办法》和《梅州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听证会,听取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此次会议应到代表9人,实到8人。会议还邀请了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社保局、市税务局代表到会旁听。参加听证会的8名代表一致认为《梅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办法》和《梅州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的出台将极大减轻参保企业和参保人的缴费负担,进一步提高待遇水平,更加利民、惠民。听证代表表示一致支持政策实施,同时,部分听证代表对《梅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办法》提出一些意见建议,现将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公告(具体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30日



附件:


《梅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相关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采纳情况汇总表

序号

听证代表

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

不采纳理由

1

黄嘉绿

第三十一条第(三)点:“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需多次住院放(化)疗、血液透析治疗的,只计算一次起付金。”建议对肾功能衰竭进行明确是指急性还是慢性肾功能衰竭。

不采纳

一是关于第三十一条(三)需明确是慢性还是急性肾功能衰竭问题,这条政策是引用《关于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梅市人社规〔2018〕2号)相关规定,为保障参保人的权益,建议引用原政策,不再修改

2

第四十三条“凡使用医保规定范围外的治疗时,要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修改为“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采纳

-

3

刘柳城

第三十五条“产前检查医疗机构的选定。参保人员原则上选定1家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产前检查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建议修改为“产前检查医疗机构的选定。参保人员原则上选定1至2家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产前检查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不采纳

一是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4号)第十一条:“职工应当按照参保地规定,在提供生育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产前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二是参考我省其他地市做法,原则上均选定1家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且选定1家,有利于制定结算政策;三是该办法已明确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其他特殊事由确需变更产前检查医疗机构的,应当持变更事由的相关凭证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后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