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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管统支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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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管统支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本网   时间:2019-05-31 17:52:3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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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粵府〔2017〕55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2019年重点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号)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制度,实行基金市级统收统管统支模式,提高基金共济能力,确保基本医疗保险顺利实现省级统筹,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草拟了《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管统支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14日(鉴于省正着手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而省级统筹工作必须以市级统筹为基础,须加快出台方案进度,故适当压缩征求意见时间)。对征求意见稿的有关意见及建议可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我们。

特此公告

联系人:谢国钦 联系电话(传真):2181769

电子邮箱:mzybglk@163.com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31日

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市级统收统管统支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粵府〔2017〕55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2019年重点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制度,实行基金市级统收统管统支模式,提高基金共济能力,确保基本医疗保险顺利实现省级统筹,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提高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促进健康梅州建设,为构建“五星争辉”区域发展新格局、打造宜居宜业宜游“世界客都.长寿梅州”作出积极贡献。

二、统筹原则

本市所辖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全市统一制度及政策、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和调整办法、统一基金核算管理和使用、统一信息系统和业务经办管理规程。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存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单独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县(市、区)的基金收支实行分账核算管理,建立市、县(市、区)两级责任分担机制。

三、时间要求

2019年7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管统支。

四、基金统筹管理

(一)基金账户管理

1.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规定管理和使用。

2.财政专户。市财政局设立市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取消原财政专户。

3.支出户。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主要用于接收市级拨付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所需基金款项等。

4.收入户。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主要用于归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账户利息收入及向市级财政专户上划征收收入,不发生其他业务。每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期,缴费期内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收入必须于每月月底前全部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基金收支管理

1、市级统筹前的基金结余核算管理。截止市级统筹时止,各县(市、区)经审计确定的基金结余作为历年结余仍归属各县(市、区),用于弥补统筹后出现的收支缺口。

2、基金收支会计核算管理。市级统筹后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核算(明细核算至县级),各县(市、区)代收代付进行暂收暂付款核算记账。

3、基金上划。各县(市、区)于2019年6月25日前将实行市级统筹前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银行存款余额、以及未划入专户管理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统一划入市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4、收入管理。从2019年7月1日起,各县(市、区)当月征收到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应于月底前全部划入市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5、支出管理。(1)市级财政专户拨付相当于2 个月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额的基金作为周转金至支出户。日常待遇的基金支付仍由各县区办理,逐渐过渡到市级统一支付。(2)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上月实际支出金额,按月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支出户基金。(3)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汇总并经市医疗保障局审核后,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在收到申请后,将核准的资金从市级财政专户划拨到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支出户。(4)市级支出户收到财政专户拨款后,及时拨付给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支出户。

6.其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在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财政补助资金配套管理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8月底前要按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清算核定参保人数及财政补助的标准,将本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划入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级财政部门每年9月底前对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县级财政补助资金进行清算。逾期不划入或划入补助资金不足的,从税收返还、均衡性转移支付和市财政补助资金中抵扣。中央、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直接划入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六、责任分担机制

强化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地管理责任,完善责任分担机制,加强医疗费用监督管理,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一)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仍是当地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社会保险各项工作。市人民政府每年将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扩面征缴任务指标,并进行考核通报。

(二)市级制订基金统收统管统支后的考核办法,当各县(市、区)当期出现缺口时,按如下办法办理:当期基金如出现赤字,考核合格的,由历年结余基金中支付,历年结余基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县级负担50%、市级负担50%;当期基金如出现赤字,考核不合格的,在历年结余基金中支付,结余基金不足以支付的,由由县级负担80%、市级负担20%。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统收统管统支的考核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县级应负担的部分应及时上缴至市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如未及时上缴的,由市财政在下拨县(市、区)的资金中扣缴,或视作未完成当年市下达各项考核指标。

七、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基金清理移交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开展。市医疗保障局组织开展市级统筹前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工作;建立基金风险预警应对机制,当基金历年结余低于6个月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预警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牵头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收统管统支业务经办、财务核算、基金清算的具体流程。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并指导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做好业务经办、财务核算、基金清算等工作,进一步强化医疗费用支出管理,加强对住院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的监控。财政部门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审核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平稳、持续、有效运行。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政府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