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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0-12-24 10:55:5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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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

细则>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订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国家、省的相关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流浪乞讨人员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保障落实市十件民生实事工作要求,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比例,减轻困难群众的经济负担,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作用在为困难群众减负的同时,医疗救助政策的调整加强了经办管理,保障合理需求,实现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起草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

2.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

3.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2

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199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有七章

第一总则。主要是明确医疗救助基本原则和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和要求

第二救助对象。主要是规定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对象。

第三救助方式、标准。主要明确我困难群众保障待遇标准具体调整变化。

第四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主要规定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的程序

第五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主要明确医疗救助基金的来源和资金管理

第六责任追究。主要明确违规使用医疗救助资金的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主要确定文件有效期等。

四、修订后新老政策的差异

本次修订主要是按照《关于印发<梅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民字〔201735号)的框架下,整合《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梅市民字〔201851号)调整内容,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梅州市市十件民生实事等工作要求,对以下方面进行调整:

(一)增加医疗救助对象。根据国家、省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流浪乞讨人员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救助待遇参照孤儿标准执行,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待遇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标准执行。

(二)调整部分对象的医疗救助比例。落实市十件民生实事工作要求,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救助对象的住院费用医疗救助的救助比例从80%提高至85%;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特定病种门诊医疗救助的救助比例从80%提高至85%

(三)更新部分对象家庭财产认定标准。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199)内容更新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的家庭成员名下财产的标准

(四)完善资助参保方式。按照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的要求,开通参保“绿色通道”。允许中途参保,实行“先登记参保、后补助缴费”,从完成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

(五)调整重大疾病救助的救助方式。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可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六)增加医疗救助市级统筹述。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通知》要求,地级以上市要建立市级医疗救助基金统筹制度。

(七)增加基金监督内容。增加对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链接:《关于印发<梅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