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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知识问答
来源:本网   时间:2024-05-15 17:09:4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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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生育保险?

答: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问:哪些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答:(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在职职工;

        (二)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问:生育保险需要个人缴费吗?

答: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由单位按月缴交,职工个人无需缴费。缴费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5%。


问: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答: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医疗费用

        1.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费用,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其他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问: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答:(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纳入的。


问:“三孩”妈妈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只要是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参保母亲,都能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前检查、分娩、生育津贴等。


问:生育保险是否女职工专有?

答:生育保险并不是女职工专有,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男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可以享受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分娩住院、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等生育保险待遇,男职工可以享受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等生育保险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问: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


问:失业了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问:在异地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可以报销吗?

答:职工已办理生育异地就医备案手续至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足额支付,并实行即时结算。因特殊原因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并在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


问: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时,参保职工是否继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造成职工或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申报缴纳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问:孕妈妈如何享受产检费用报销?

答:孕妈妈原则上选定1家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产前检查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足额支付。


问: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怎么计算?

答:(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计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二)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三)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计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计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计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计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计14天。

        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问:生育津贴由谁申领?

答: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由本人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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