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字体:
    对比度:
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医保知识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知识问答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医保知识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知识问答
来源:本网   时间:2024-12-31 18:24:58   浏览:-
字号:

        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一)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持有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地参加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的人员;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全日制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

        (四)在本市居住,持有永久居留证的未就业外国人和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二、2025年度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时间和缴费标准?

        (一)缴费时间:2024年9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缴费标准:2025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07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7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

        (三)待遇保障期: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参保缴费方式有哪些?

        (一)普通居民缴费。除享受政府全额资助参保的特殊人群外,所有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缴费。其中线上可通过粤医保、粤省事、粤税通等渠道;线下可通过代征银行窗口、税务部门窗口、签约银行扣款等方式。支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近亲属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

        (二)在校学生缴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大专院校、技工学校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集中办理参保手续。在校学生属资助参保救助对象、残疾人等特殊人员的,可在身份认定地区参保,其他在校学生在学籍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新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三)特殊人员缴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全额资助参保。重度残疾人员、农村纯生二女结扎的夫妇双方及其年龄在14周岁以内的女孩、优抚对象等享受当地政府全额资助参保的人员,其个人缴费由县级政府统筹安排给予全额补助。

        四、集中征缴期结束后,哪些人员可中途参保缴费?

        在集中参保期结束后符合中途参保的人员,按全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居民医保费,并按下列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从有关部门认定其医疗救助资格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从参保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新生儿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参保,不受户籍或居住地限制。出生6个月内参保的,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支付;出生6个月后且2个自然年度内(含出生当年)参保的,从参保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2个自然年度(含出生当年)后参保的,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待遇等待期。如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死亡无法办理户籍的,可凭死亡医学证明在父亲或者母亲户籍地参加居民医保。

        (三)下列人员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1.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当年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人员;

        2.当年已办理退休且累计缴费未达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职工退休人员;

        3.外市就读回梅的应届毕业生,中途转入本市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

        4.新迁入本市户籍人员;

        5.刑满释放人员、退役士兵、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6.因特殊原因错过集中参保期的稳定脱贫人员。

        五、错过了2025年度的居民医保的集中缴费期,还能补缴吗?

        在集中缴费期未缴纳居民医保费且不符合中途参保缴费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居民医保费补缴手续,补缴后设有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等待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自行负担。且在2025年6月30日前办理补缴的,按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400元缴费;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办理补缴的,按当年度居民医保全额筹资标准1070元(个人缴费400元+财政补助670元)缴费。符合参保规定的个人,需补缴居民医保的,需向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医保窗口办理补缴手续。

        六、部分城乡居民参保人在缴费过程中出现系统提示无参保信息应如何解决?

        在集中缴费期开始前,系统按照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规则,集中批量生成全市参保人的应征数据,方便参保人通过各种缴费渠道便捷缴费。部分参保人缴费中出现无参保信息的,可咨询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补录参保信息,补录后再进行缴费。

        七、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还可以购买城乡居民医保吗?

        不可以。按照国家、省有关工作部署,对同一参保人员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度内重复参保)或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跨制度重复参保)进行清理,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员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应及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按规定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不允许重复参保。

        八、缴纳居民医保费后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退费?              

        参保人缴纳居民医保费后,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开始前发生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在其他统筹地区重复参加居民医保、参军等情况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参保人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开始后,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九、缴交居民医保后可享受哪些待遇?

        居民医保参保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缴纳一个年度的居民医保费的,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含生育)、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70万元。

        十、缴交居民医保后普通门诊能报销多少?

        参保人可选择市内任意1家基层医疗机构和1家一体化管理的卫生站作为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在选定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60%;每月最高支付限额50元,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300元。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费用和门诊诊查费,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十一、缴交居民医保后能享受哪些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纳入居民医保支付范围。

        (一)住院费用。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进行支付。

        (二)产检补助。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享受一次性补助,每孕次补助300元。实际费用额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费用额支付,高于补助标准的按标准支付。

        (三)辅助生殖项目。取卵术、人工授精、单精子注射等8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已纳入基金报销范围。相关费用不设起付线,参照住院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1对居民参保夫妻最高可报销1万元治疗费用。

        十二、缴交居民医保后能享受哪些住院待遇?

        (一)市内住院。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级别确定,分别为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5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支付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5%。

        (二)异地已办理备案住院。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参照市内同级别医疗机构标准执行,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大病保险待遇标准参照市内住院标准支付。备案有效期内回参保地就医的,待遇标准按照市内就医政策执行。

        (三)未通过异地就医备案自行就医住院。未通过异地就医备案的外出就医参保人,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000元,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45%。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按市内住院的标准相应降低10%。

参保人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履行承诺事项,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可享受异地长期居住备案政策待遇。支持双向享受待遇,备案有效期内回梅就医的,按照市内就医政策执行。

        十三、什么是大病保险?需要缴费吗?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对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符合城乡居民医保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费用)给予保障。大病保险资金主要从居民医保基金中筹集,个人无需缴费。

        十四、大病保险待遇标准有哪些?

        (一)门诊特定病种。参保人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需个人自付的门诊特定病种费用,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7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75%比例支付。门诊特定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纳入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二)住院。

        1.普通人群: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需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10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进行支付。支付比例为: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按75%比例支付;30000元以上部分,按80%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2.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需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2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进行支付。支付比例为:2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按80%比例支付;30000元以上部分,按85%比例支付;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需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5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进行支付。支付比例为: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按80%比例支付;30000元以上部分,按85%比例支付。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十五、2025年开始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有哪些重大变化?

        (一)连续参保有激励。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每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800元。同时,对当年医保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进行激励,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800元。按省规定,我市居民医保累计激励年最高可达到24万元。

        (二)断保迟缴有约束。参保长效机制规定,自2025年起,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未连续参保的,中断的时间越长,设置的等待期越久,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

        (三)2025年度按规定参保最关键。新规定从2025年度起执行,之前没缴费不受影响,关键是2025年度起要参保,只要按时参保都是享受“奖励”,反之如断缴迟缴则会相应“约束”,如连续中断4年以上,等待期不低于6个月。

        (四)特别关注。对于断缴迟缴的参保人来说,以往只影响在断保当年不享受待遇。自2025年开始,按国家新规定,不仅在断保当年不享受待遇,即便在下一年度的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及时参保缴费了,也要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而且此后每多断保一年,在3个月的固定待遇等待期的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

2025年梅州市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待遇标准一览表

基本医疗保险

大病保险

普通门诊

门诊特定病种

住院

门诊特定病种

住院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万元)

医院等级

报销比例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元)

医院等级

报销比例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就医类型

医院等级和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万元)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人群类型

起付标准(个人自付部分)(元)

报销比例

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站

60%

月限额50,年限额300

不分等级

根据病种设置60%~90%

详见门诊特定病种报销标准

市内住院

一级:200
二级:450
三级:800

一级90%
二级80%
三级65%

50

7000

75%

普通人群

10000

(10000-30000)×75%
(30000以上)×80%

20

异地已办理备案

一级:200
二级:450
三级:800

一级80%
二级70%三级60%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2000

(2000-30000)×80%
(30000以上)×85%

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异地自行就医或以个人承诺书办理异地备案

2000

一级70%
二级60%
三级45%

低保对象

5000

(5000-30000)×80%
(30000以上)×85%

异地自行就医人员大病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按市内住院的标准相应降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