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门诊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粤医保函〔2021〕130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周通报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医保函〔2021〕155号)要求,为加快完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制度,优化门诊异地就医经办服务,确保完成省考核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推进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根据省医保局部署要求,2021年7月1日前,确保梅州市作为参保地和就医地双向开通,符合条件的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能够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实现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2021年底前,各县(市、区)至少开通一家跨省异地门诊结算医疗机构。
全省统一的52个门诊特定病种的相关治疗费用,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个主要门诊特定病种的相关治疗费用实行跨省直接结算,待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到其他病种范围。
二、逐步推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改造上线
(一)根据国家和省部署,按照稳步推进原则,在全市范围内确定计划上线医疗机构11家,其中2021年7月1日前首批上线医疗机构3家,分批改造对接上线(具体详见附表3)。鼓励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主动申请上线,不断扩大异地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覆盖范围。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省医保局下发的《广东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跨省接口规范V2.0》(见附件4)要求,安全、平稳、有序完成系统接口升级。
(三)2021年6月底前,将全国统一的定点医院机构编码维护到广东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开通门诊特定病种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开通的病种编码经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后同步上传。
三、明确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管理和医保待遇政策
(一)待遇保障。按照粤医保函〔2021〕130号规定,异地门诊费用实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管理”。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耗材等的支付范围)。门诊特定病种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支付限额等报销政策执行参保地规定。
(二)备案管理。已办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在备案有效期内同步开通就医地门诊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服务,无需另外备案。对已办理市外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在转诊有效期内同步开通转入医院门诊直接结算服务。未办理备案人员,不纳入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三)定点管理。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上述人群在省内异地门诊就医,按我市现行的就医管理规定执行。如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是党中央高度关注、国务院重点督办、老百姓迫切关注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各县(市、区)医保局要加强组织协调,确保该项工作落地见效。特别是至年底前需上线的各定点医院要明确工作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合理地制定方案,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倒排计划,确保按期完成系统对接工作。同时,计划上线医院接本通知后,安排业务和信息技术工作人员加入QQ工作群加强协调联系。
附件: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门诊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粤医保函〔2021〕130号)
2.《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周通报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医保函〔2021〕155号)(不公开)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