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直经办管理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门诊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粤医保函〔2021〕130号)要求,为加快完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制度,优化门诊异地就医经办服务。目前,我市作为就医地和参保地已完成验证测试工作,实现省内异地门诊费用双向直接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通直接结算对象与结算范围
全省统一的52个门诊特定病种的相关治疗费用,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人群在省内异地门诊就医,按本市现行医保报销政策规定执行。
(一)已办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在备案有效期内同步开通就医地门诊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服务。
(二)已办理市外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在转诊有效期内同步开通转入医院门诊直接结算服务。
(三)未办理备案的人员,按规定不纳入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由参保人先行垫付后办理零星报销。如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办法规定执行。
二、异地门诊备案操作流程
(一)经办窗口办理。新增符合异地备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现有备案政策受理异地就医备案同时,同步开通备案地市的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超过2家。定点医疗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变更,选择备案的定点医院应与住院备案的地市保持一致。
(二)线上备案服务。参保人在国家医保App、粤省事、粤医保办理异地就医线上备案的,因相关App(小程序)暂不支持自助选点功能,如需开通门诊异地就医备案,可到参保所属医保经办部门办理选点备案。
(三)对既往已办理异地备案的参保人(有效期内)申请特门异地就医备案的,需填写《门诊特定病种就医医疗机构定点表》(见附件1),经办机构在受理时需将原有备案信息终止,重新接续维护备案信息。
(四)备案和选点具体操作流程:登录省医保平台系统→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模块→进行异地就医住院、门特选点备案登记。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居住地迁移、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不足或病情变化等情形需要变更门特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门诊特定病种定点就医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各级经办机构要按上线通知要求,加强业务培训,尽快熟悉门诊异地备案操作流程。不断优化经办流程,为参保人提供便捷化的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系统接口改造,维持现有信息系统平稳运行,确保正常开展门诊异地直接结算服务,为异地就医参保人提供高效的就医服务和医保报销结算。
(三)各县(市、区)医保局要结合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推进情况,通过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线上方式加强对异地门诊就医政策宣传解读,引导患者合理有序就医流向。
在工作中如遇问题请与市医保中心联系反馈。
1.门诊特定病种就医医疗机构定点表
2.门诊特定病种定点就医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6日
附件1
门诊特定病种就医医疗机构定点表
附件2
门诊特定病种定点就医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