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市直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79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指标(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解决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矛盾突出的问题,推动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回归合理区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
二、调整内容
优化调整1598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二级医疗机构价格按三级医疗机构价格标准下浮8.2%执行,一级医疗机构价格按三级医疗机构价格标准下浮16.2%执行(诊查费、注射费除外)。调整后的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梅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总表》。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医疗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及时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明码标价制度和日费用清单制度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患者对其就医全过程价格信息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做好价格调整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并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工作。
(三)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按照附件价格表中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自行设立项目或超过标准收费部分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制定和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梅市医保规〔2022〕2号)同步废止。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梅州市卫生健康局
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0日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梅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