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广东省梅州监狱,市直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阿莫西林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10号)精神,为做好阿莫西林等79个药品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落地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阿莫西林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表(详见附件1)及自主采购品种目录表(详见附件2)。
二、采购范围及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主体:参加填报阿莫西林等药品首年采购期采购需求量的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填报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已在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广东招采子系统填报的阿莫西林等药品集采中选产品的首年采购期采购需求量,按照实际执行采购天数折算为首年采购期的约定采购量(详见附件3)。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约定采购量由供需双方协商供应。
三、实施时间
(一)执行时间:按照采购文件约定,此次集采药品采购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首年采购期从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在采购周期执行过程中,按采购文件约定,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与本次集采结果的药品存在重复的,按国家中选结果执行,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请相关采购主体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落实文件规定。在采购年度内,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公立医疗机构)中选产品总使用量占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比例不低于70%,非中选产品总使用量不超过同品种同组总使用量比例的30%。在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公立医疗机构)仍应优先采购使用获得增量资格的中选产品,确需采购使用未获得增量资格的中选产品的,按自主采购的要求执行。属于本次集采清单范围内的药品,同品种同组未产生中选产品的,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公立医疗机构)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号)要求进行自主采购(包括该组在2024年1月8日后首次获得批件的药品),相关品种详见附件2自主采购品种目录表。
(二)畅通进院渠道,按时结清货款。医疗机构要按照约定采购量所列品种,确保相关中选产品进入医院,并在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医疗机构要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并履行承诺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加强部门协同,密切监测使用。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协同相关部门,依托采购平台,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回款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掌握使用进度,避免实际用量与上报协议量产生较大波动,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和相关部门反映。
附件2:阿莫西林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自主采购品种目录表.xlsx
附件3:梅州市阿莫西林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首年约定采购量表.xlsx
附件4:阿莫西林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产品拟挂网价格表.xlsx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