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市直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医保函〔2024〕12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医保部门组织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按照修订后数据开展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
附件1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补充通知
附件2(梅州市)人工晶体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机构首年协议采购量.xlsx
附件3(梅州市)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机构首年协议采购量.xlsx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