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5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向市医保中心反映。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