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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胰岛素专项接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24-07-03 17:30:1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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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广东省梅州监狱,市直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胰岛素专项接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17号)精神,按照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为做好国家组织胰岛素专项接续采购和使用(以下简称“胰岛素专项接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品种范围:国家联采办公布的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结果及供应清单(见附件1)。

        (二)机构范围:我市已填报胰岛素专项接续需求量的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填报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三)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通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pub.smpaa.cn/ydsblxt)填报的采购需求量,并按采购文件要求由医疗机构确定的协议采购量(见附件2)。

        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协议采购量由供需双方协商供应。

        二、采购周期

        本次胰岛素专项接续采购周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首年采购期从2024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14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原则上各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不少于首年协议采购量。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请相关采购主体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集采药品的合同签订工作。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督促各采购主体在采购平台组织下,按本次集采的中选结果重新签订新的购销合同,明确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

        (二)加强医疗机构采购管理。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切实保证使用量。

        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支付标准执行时间与采购周期一致。

        四、其他

        各县(市、区)要按照采购文件等相关规定做好胰岛素专项接续国家集采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开展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培训,加强中选药品使用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的监测,保证使用、确保质量、保障供应、保证回款,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确保胰岛素专项接续国家集采中选结果在我市落地生效。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和相关部门反映。


        附件1: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xlsx

        附件2:胰岛素专项接续医疗机构首年采购期协议采购量表.xlsx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