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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第二采购年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24-07-18 16:19:1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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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广东省梅州监狱,市直各公立医疗机构:

        我市参于的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第一采购年将于2024年7月30日结束,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国家集采第二采购年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4〕172号)工作部署,为做好该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相关续签中选药品下一年的采购和使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已填报第八批国家集采相关续签中选产品采购需求量的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和自愿参加填报的医保定点民营医院、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品种范围。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续签品种范围为第八批国家集采中选产品(详见附件1),其中头孢西丁注射剂型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国家集采头孢西丁注射剂型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3〕260号)要求,首年采购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不在本次续签范围。

        (三)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已在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广东招采子系统填报的上述第八批国家集采相关续签中选产品的采购需求量(详见附件2)。

        二、实施时间

        本次续签的第八批国家集采中选产品第二采购年的实施时间,自2024年7月31日起至2025年7月30日止。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集采药品的合同签订工作。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应及时组织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做好本次中选药品的合同续签工作,督促各采购主体在采购平台组织下,按本次集采的中选结果重新签订新的购销合同。

        (二)加强医疗机构采购管理。相关医疗机构在协议期内要优先使用本次中选药品,并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完成合同用量,原则上协议期内采购中选品种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切实保证使用量。同时对群众合理用药需求的非中选药品,医疗机构应予以保障,不宜“一刀切”停供非中选药品。

        在实施过程中,如中选企业不能对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为保障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或第二备供药品;当中选企业出现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不能满足所选地区市场需求或无法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时,按照既定启动程序以备供或第二备供企业替代原来中选的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

        (三)其他要求。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按照采购文件等相关规定做好本次续签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加强中选药品使用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的监测。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其他非中选药品不得高于上海市第八批国采非中选品种第二年议价红线价格。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及相关部门反映。


        附件1:第八批国家集采中选企业供应产品清单.xlsx

        附件2:第八批国家集采续签中选产品第二采购年约定采购量表.xlsx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