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市直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上门服务费”等167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填报备案。“上门服务费”等167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2024年9月1日起在全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试行2年。医疗机构应认真填报成本测算表,并上报医保局备案,各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备案材料由属地医保局收集汇总后报市医保局,市直定点医疗机构径报市医保局备案,书面备案资料中应体现是否已登陆广东医保服务平台填报价格等信息。
二、做好比价工作。各县(市、区)医保局要做好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比价工作,防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过高的情况。
三、及时信息维护。市医保中心应及时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维护,确保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顺利结算。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我局医药价格和采购管理科反映。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上门服务费”等167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