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设置待遇等待期适用人群范围。自2025年起,除符合《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24〕1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中途参保的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待遇等待期。
二、关于新生儿的待遇等待期设置规定。自2025年起,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参保的,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支付;新生儿在出生6个月后且2个自然年度内(含出生当年)参保的,不设置待遇等待期,从参保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2个自然年度(含出生当年)后参保的,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待遇等待期。
三、关于职工医保切换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规定。对于当年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人员,符合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视为连续参保,缴费后将从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待遇等待期。
四、关于待遇等待期结束后待遇衔接规定。参保人在待遇等待期内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若参保人在待遇等待期内入院治疗,并在待遇等待期结束后出院,待遇等待期结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部门申请报销。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通知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