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直经办管理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障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梅州市医保局反映。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障省内跨市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的通知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