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25-08-22 1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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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直管理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5〕160号)转发给你们,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