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六化”工作组牵头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绿色建筑发展,推进梅州市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建设,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对绿色建筑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绿色建筑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财政局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