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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来源:本网   时间:2011-12-23 01:50:2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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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事项,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事项,应当坚持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和效率性,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实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四条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局机关各处室、分局、中心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落实工作。

第二章 议题范围

第五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定: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住建局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四)涉及政府规范文件的草拟,我局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五)财务预算及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财务问题;

(六)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惩;

(七)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八)重大或者疑难的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事项;

(九)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事项,应当采取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的形式研究决定。凡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咨询论证。主管科室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应提出须集体决定的议题和方案,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提请上会。

(二)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局长决定是否上会。

(三)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主管科室准备上会材料。

(四)提前通知。局办公室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有关材料书面送达参会人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内容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到本人。

(五)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长或分管局长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主管科室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六)事项表决。参会人员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意见。是否进行表决和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的形式,可由会议主持人视情况决定;因故未能到会的成员,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意见。

(七)作出决定。局长或分管局长在听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八)形成纪要。已作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会议记录由局办公室负责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

(九)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保密外)决定后应实行政务公开。

第四章 议事记录规范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会议通知提前送达时限、应到会人数。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议事记录须具体列出由会议研究决定的所有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议事记录补充规则栏中列出。

第五章

第十一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决定的,领导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及局长报告。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