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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党建工作 关于印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梅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兼职单位职责》的通知
梅市建字〔2013〕63号
关于印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梅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兼职单位职责》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3-08-30 18:38:03   浏览: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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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梅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兼职单位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829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梅州市人口和

计划生育兼职单位职责

根据梅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公室《梅州市2012年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梅市人口计生考2012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兼职单位职责,制定本职责。

一、局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检查、考评、总结全局计划生育工作,局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计生部门联络、沟通、协调,配合计生部门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开展相关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兼职单位职责,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责任领导:谢航局长;责任科室(人员):党办(郑春略主任)、人事科(刘春莺科长)、办公室(徐建全主任)]

二、本单位招聘雇佣人员时,必须查验被招聘雇佣人员的计划生育证件,把好用人的计生关。[责任领导:罗海金副局长;责任科室(人员):人事科(刘春莺科长)]

三、做好本单位人员计划生育育龄对象的信息登记建档管理(包括男方属本单位女方属外单位的所有育龄对象)工作,建立育龄对象信息登记表册,掌握本单位人员计生信息,按计生部门的要求,统计和上报相关信息。[责任领导:曾庆熹副书记;责任科室(人员):党办(张梅红副主任)、人事科(刘春莺科长)]

四、做好独生子女办证工作,按政策规定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对象要及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建立信息登记表册。[责任领导:罗海金副局长;责任科室(人员):人事科(刘春莺科长)]

五、督促按政策规定应落实相应避孕节育措施的对象落实相应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落实上环、生育二孩以上落实结扎、政策外怀孕的落实补救措施),并建立信息登记表册。[责任领导:曾庆熹副书记;责任科室(人员):党办(张梅红副主任)、人事科(黄小兰副科长)]

六、按照相关规定和计生部门的要求,定期对查环查孕对象落实查环查孕,并建立信息登记表册。[责任领导:曾庆熹副书记;责任科室(人员):党办(张梅红副主任)、人事科(黄小兰副科长)]

七、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落实实行计划生育对象应享受的增加假期、报销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责任领导:杨柏康副局长;责任科室(人员):计财科(廖广宇科长)、人事科(刘春莺科长)]

八、积极主动配合计生部门开展工作,认真完成计生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责任领导:曾庆熹副书记;责任科室(人员):党办(郑春略主任)、相关单位和人员]

九、认真开展创建两无活动,帮助所挂钩帮扶的镇、村抓好计划生育工作,争取所挂钩帮扶的银江镇李子坪村被市级或县级评定为计划生育两无(无政策外多孩镇,无政策外出生村)村。[责任领导:曾庆熹副书记;责任科室(人员):党办(陈严新副书记)、驻村干部(赵校峰组长)]

十、做好计划生育挂钩帮扶资金筹集工作,对我局计划生育挂钩帮扶镇梅江区西阳镇及扶贫“双到”村银江镇李子坪村进行必要的资金帮扶。[责任领导:谢航局长、曾庆熹副书记;责任科室(人员):党办(陈严新副书记)、驻村干部(赵校峰组长)]

十一、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把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作为施工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责任领导:曾祥集副局长;责任科室(人员):审批科(余南军科长)]

十二、在开展施工企业资质年审时,查验施工企业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对违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规定的单位,按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建设行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及时通报相关的计生部门,在征求计生部门意见后,依据行业法规进行处罚。[责任领导:曾祥集副局长;责任科室(人员):审批科(余南军科长)]

十三、督促建筑施工单位落实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督促建筑施工单位检查所招用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证件,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得招聘雇佣。[责任领导:黄集贤副局长;责任科室(人员):建管科(陈华秀科长)、质监站(徐东兴站长)]

十四、督促建筑施工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向建筑施工单位提交计划生育管理承诺书;建筑施工单位对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应及时做好登记和向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并协助处理。[责任领导:黄集贤副局长;责任科室(人员):建管科(陈华秀科长)、质监站(徐东兴站长)]

十五、对建筑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时,把查验计划生育证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作为必检内容,要求施工工地育龄妇女持证率达100%,与工程质量、安全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验收,在检查中发现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应及时向相关计生部门通报,并协助计生部门进行处理。[责任领导:黄集贤副局长;责任科室(人员):建管科(陈华秀科长)、质监站(徐东兴站长)]

十六、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中,将迁移户的已婚育龄妇女名单及安置地及时报告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书》(梅市府办会函〔2011139号和《关于市市政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更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机编〔201190号)精神,此项职责划归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负责]

十七、在出租自管公房、店面时,对流动人口全面查验有效计划生育证件后租赁,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不得出租或者出借房屋。[责任领导:周耀坤副局长;责任科室(人员):保障科(廖晓副科长)、市区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侯经繁主任)]

十八、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对象或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孕情检查义务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依照合同规定停止租赁、收回房屋;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责任领导:周耀坤副局长;责任科室(人员):保障科(廖晓副科长)、市区公有房屋和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侯经繁主任)]

十九、在审核办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房手续时,查验申请者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件、证明,对违反计生规定的,依有关规定处理。[(责任领导:周耀坤副局长;责任科室(人员):保障科(廖晓副科长)]

二十、加强保障房居住对象的计划生育管理,发现购买、租住保障房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及时向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报告,经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请,收回廉租房或其他保障房,并按有关规定处理。[(责任领导:周耀坤副局长;责任科室(人员):保障科(廖晓副科长)]

二十一、在办理商品房产权证时,查验登记非本地户口购房者的计划生育证件、证明;在办理商品房产权证后,将非本地户口购房者名册定期向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责任领导:杨柏康副局长;责任科室(人员):产权科(丘加达科长)、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洪伟梅主任)]

二十二、在安全文明小区建设活动管理措施中,制订有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内容;督促物业服务机构做好物业小区范围住户的计划生育工作,配合属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开展的计划生育工作检查。[责任领导:罗海金副局长;责任科室(人员):市场科(陈禄章科长)]

二十三、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和纯生二女结扎户计划生育各项优待政策,优先安排安居房建设改造,免收办理农村建房用地手续、准建手续等相关费用。并对落实优惠政策的对象建立信息登记表册(具体对象名单、统计数据、联系电话)。[此项职责由各县住建局负责,局党办、建管科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