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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业 关于进一步明确梅州城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梅市建字〔2011〕58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梅州城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2-01-13 23:37:5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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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管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梅州城区各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为健全梅州城区物业管理工作体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幸福家园建设。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区主管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制订全市的行业规划、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对市场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管,对基层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并加强对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

(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加强对物业企业的规范管理,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违规案件,对街(镇)工作给予业务指导。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委会的选举、换届,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主体之间的纠纷,促进物业服务和社区服务相结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给予协助和配合,维护社区居民合法权益。

二、依法办事

各级各部门要依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狠抓落实。

(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

(二)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当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五)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物业管理服务有争议的,可以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委会申请协调处理。

(六)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三、加强宣传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大力宣传物业管理法规,增强业主依法管理物业小区的意识,针对本辖区内的物业小区存在的问题,加强指导,努力化解各种矛盾,为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而努力。

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