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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3-04-02 18:47:5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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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外地来梅开展业务的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规范估价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房地产估价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以及《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活动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房地产估计机构、分支机构及房地产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及房地产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有关资质管理的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已办理备案的外地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及在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告知登记手续的外地来梅开展业务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在我市范围内从事与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相应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房地产估价活动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有投诉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重点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严肃查处,并载入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信用记录,作为机构申报资质延续、升级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注册的重要依据;重大房地产估价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理,将向社会公示。

四、建立房地产估价报告备查制度。房地产估价机构所出具的估价报告必须由不少于2名专职注册估价师签署、盖专职注册估价师专用章以及加盖公司的印章,外地来梅开展业务的加盖总公司印章,同时附专职注册估价师在评估物现场的照片,完成估价业务后,应向业务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留存房地产估价报告备查。

五、凡外地来我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必须先到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告知登记手续,并填写《外地房地产估价机构来梅开展业务告知书》,办理告知登记手续时应填写《外地房地产评估机构来梅开展业务告知书》一式二份,并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看后退回。

1、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

4、来梅开展业务的估价师注册资格证书和身份证

附件:《外地房地产评估机构来梅开展业务告知书》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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