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粤建房〔2013〕86号)要求,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于近期内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整顿范围
梅州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梅州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外地房地产经纪机构。
二、治理整顿内容
(一)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擅自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责令其于30日内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到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逾期将依法予以取缔;
(二)未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要求,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发出整改通知,责令其于2013年底前办理备案登记,逾期将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三)在梅州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外地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要求,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到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发出整改通知,责令其于2013年底前完善相关手续,逾期将清出梅州房地产经纪市场。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消费者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协议)中是否存在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平等“霸王条款”,是否书面约定定金和佣金的数额以及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
三、治理整顿方式
(一)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应成立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分别对辖区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治理整顿。
(二)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成立督查组,对各县(市、区)整顿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四、治理整顿时间
(一)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密切配合,在9月底前按照治理整顿内容对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专项治理,并将治理整顿情况分别报送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对各县(市、区)抽查时间另行通知。
五、治理整顿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罗海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副组长:王晓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科长
成员:陈禄章、蔡小裕、戴和桃、廖锋、汪文冲
附件:《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9月4日
(联系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戴和桃,电话/传真:2244733,邮箱:gdmzfdc@163.com;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廖锋,电话/传真:2326506,邮箱:mzscht@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