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外地来梅开展业务的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房地产经纪市场环境,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外地来我市开展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应取得注册证后方可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配备一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二、外地房地产经纪机构来我市开展业务的,须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并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辖区内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
三、外地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我市代理楼盘销售的,应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将委托代理合同提交辖区内房地产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