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商品房屋租赁人:
为加强梅州市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促进商品房屋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函〔2011〕62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开展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范围
梅州市区(不含梅县新县城)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行为都应当进行备案,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三十日内应到我局办理商品房屋租赁备案手续。
二、登记备案部门
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由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管理科具体承办。(梅州市团结路2号)
三、登记备案要件
(一)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出租人:
1.出租商品房屋的房地产产权证书,即《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其它合法权属证明。
2.商品房屋租赁合同。
3.商品房屋所有权人是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是企业(公司)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4.与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
5.代办的还须提交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6.共有房屋的,须提交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共有人是未成年人,须到公证部门办理其监护人及有关财产分配的公证文书。
⒎转租商品房屋的,须提交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签订的并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屋租赁合同;如该合同没有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条款,必须提交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⒏受委托经营管理商品房屋的,须提交商品房屋所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委托内容及期限。
承租人:
⒈ 承租人是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件。
2.承租人是单位(公司)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和身份证件。
(二)商品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1.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2.产权转让证明文件或继承公证书、赠与公证书。
3.现商品房屋权属人(出租人)、承租人的身份证件。
(三)商品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登记备案
1.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⒉出租人、承租人的身份证件。
四、登记备案时限
产权明晰、租赁关系明确无纠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
五、注意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违法建筑。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它情形。
(二)关于备案的变更、延续和注销
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三) 对出租房屋未进行登记备案的、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按《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以予处罚。
六、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