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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建字〔2013〕75号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梅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3-11-22 19:14:5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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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市建设银行、市工商银行,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梅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梅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1411日起正式实施。为切实做好《实施细则》的实施和贯彻落实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老有所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原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管理原则。

二、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实施细则》规定

(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要按住宅维修资金账户开设流程要求,填制《梅州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和《梅州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开户明细表》,经我局确认后,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二、三、四级账户。

(二)在销售或预售房屋时,应统一使用含有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条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标准、方式等。

(三)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同时填写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印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款通知书》,并告知购房人及时到专户管理银行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由开发商代缴。

(四)应当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作为办理房屋入住手续的条件之一。

(五)商品房预售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计算基数为预测面积,可能与实际测绘面积存在偏差,由此产生的缴存金额偏差,将视为正常偏差,最终不予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六)代购房人办理房地产权证时,要将专户管理银行确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等资料交房屋产权登记机构。

(七)自觉于项目竣工交付使用一周年届满之日起30日内缴存尚未售出商品住宅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在售出商品住宅时,可与购房人约定收回所售房屋账户内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原已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包括电梯维修资金)的代管单位要做好资金归集工作

本细则实施前已向业主代收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在201441日前,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汇总(未达到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额的,应通知业主按标准缴足),填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款清册》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将代收代管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五、本细则实施前已建好的商品住宅项目,商品住宅已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项目,由相关业主自行组织业主大会决定后进行补建。

六、专户管理银行要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确保资金安全

(一)各专户管理银行要建立专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并向主管部门提供完善的查询界面和系统对接接口。

(二)各专户管理银行要为业主缴存、支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供优质服务,建立配套、完善、便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支取和查询系统及相关工作制度。

(三)各专户管理银行应每季度向主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帐单。接受广大业主和市住建部门对业主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金额等情况的查询和监督。

(四)各专户管理银行应积极配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住宅维修资金分户账的开设工作。

(五)各专户管理银行应全力协助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做好资金收支明细造册、汇总及资金归集工作。

(六)各专户管理银行应严格把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取手续。对支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用户,必须凭市住建部门开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通知书》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取使用明细表》,并核对其真实性,方可办理支取手续,以确保资金安全。

七、产权登记部门要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查验工作

(一)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履行审查的内容之一。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在办妥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后,产权登记部门应告知业主持房屋权属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账户更名手续。

八、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代表要按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维修资金的使用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受益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梅州市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暂定为步梯房900/、电梯房1100/、别墅1200/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为:步梯房45/、电梯房55/、别墅60/

凡依法登记权属的住宅小区内的商铺、车位、车库及住宅小区外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所相连的建筑物的缴存标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十、各专户管理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利用宣传栏、印发小册子等形式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交存办法及使用办法进行广泛宣传。

十一、各县(市)应参照本细则或另行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办法,尽快建立完善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附件:1.《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梅州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作流程及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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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