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梅州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媒体机构:
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广告发布行为,避免虚假广告宣传欺骗和误导购房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通过电视、报纸、电台、网站等任何媒介发布任何形式的商品房预售广告信息。
二、商品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后,在发布预售广告前,必须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广告备案,方可在各类宣传媒体上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信息。
三、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广告备案,需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广告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三)工商部门核发的《广告许可证》(复印件一份,需核对原件);
(四)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商品房项目广告的,应当提供商品房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一份(需核对原件);
(五)商品房预售广告式样(文字或图片类广告使用复印件,影音类广告使用复制副本)。
四、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工商部门和媒体机构沟通协调,健全完善商品房预售广告备案登记制度。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违规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发放预售许可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五、各媒体机构在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前,应当核对该广告的备案情况,并在预售广告中注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广告许可证号、预售广告备案登记号。媒体机构发布未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广告,使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按相关法律法律规定,依法追究连带责任。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