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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建函〔2012〕247号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2-11-14 18:32:5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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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直房地产经纪机构: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粤建房函〔201288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应取得注册证后方可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配备一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二、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由国家住建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举办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培训考核,获得注册资格证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具体培训考核事宜可登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查询。

三、按照国家住建部、发展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明年起我局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情况进行定期督促检查,规范行业运行,一经发现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五、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高度重视,必须严格按照省住建厅《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此项工作。今后,我局将对各县(市、区)局执行情况,加大稽查执法专项检查力度,确保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梅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2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