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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委托缴存手续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4-05-07 19:37:4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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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梅州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于今年11日开始实施。目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工作正在平稳有序地进行中,按《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可受业主委托,代办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手续。

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委托缴存手续,切实保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梅州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必须在收到后1个月内缴存到指定银行专户,严禁将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挪作他用,违者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