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梅州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目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工作正在平稳有序地进行中,按《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可受业主委托,代办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手续。
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委托缴存手续,切实保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梅州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必须在收到后1个月内缴存到指定银行专户,严禁将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挪作他用,违者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