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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业 关于进一步规范梅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梅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3-03-05 18:26:5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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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梅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研究制定如下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工作措施和要求请各单位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

一、凡梅州市区新建商品房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行委托一家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并与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及开户银行签订《梅州市区商品房预售专用款账户监管协议书》(见附件1)。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告知购房人把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及所有现金销售款直接存入预售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收存。

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银行按协议要求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全部预售购房款(首付款、银行按揭款、所有现金销售款)划入监管账户,未经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审核同意,不得直接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转作他用。同时应积极配合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开展监管工作,按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批准的支付额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预售款拨付。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应填写《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资金拨付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要根据三方监管协议书内容,原则上分为办理预售许可证后一个月内、以后按工程形象进度每四层一次、封顶后、装饰工程量每完成30%一次、竣工验收后、初始登记后等时段拨付。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按拨付额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千分之二的监管服务费。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时,负责工程监理项目的监理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提出审核意见,确保专款专用。

本通知自201331日起执行。



附件:1.《梅州市区商品房预售专用款账户监管协议书》

2.《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资金拨付申请审批表》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