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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20-07-13 09:39:5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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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生活污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7月10日


梅州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

(2019-2021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建城〔2019〕5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粤建城〔2019〕230号)文件精神,尽快补齐我市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进一步提升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保护优先,强化问题导向,坚决打赢碧水保卫战,集中力量解决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改革完善水生态环境现代治理体系,实现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工作目标

  经过近3年的努力,实现城市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生活污水管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到2019年底,梅州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20.74%,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平均浓度达到27.72mg/L;兴宁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22.19%,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平均浓度达到41.10mg/L。到2020年底,梅州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23.00%,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平均浓度达到29.55mg/L;兴宁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26.50%,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平均浓度达到42.50mg/L。到2021年底,进一步提升全市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消除建成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梅州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31.52%,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平均浓度力争达到31.61mg/L;兴宁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32.19%,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平均浓度达到42.50mg/L。对2020年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分两批进行整治,2020年整治50%,2021年再整治50%,达到100%。

  三、工作措施

  (一)推进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改造和建设。

  1.完善排水户管理责任体系。健全市、县两级排水户监管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全市排水户监管工作,出台排水户分类管理工作指引,明确不同排水户的管理措施;市水务、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对住宅小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的日常监管范围中,协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排水行为的监管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实施辖区内排水户的监督管理,并对其排水行为负总责;市、县(市、区)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受政府委托,对排水户与市政公共管网的接驳井进行监管,并为排水审批及其他排水户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2.理顺排水户整改工作机制。加快推进达标单元创建工作,以排水户与市政管网的接驳井为抓手,建立排水户问题发现及整改工作机制。市水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整改技术标准,并对各区整改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市、区)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负责逐一核查排水户接驳及排放水质情况,对接驳异常的排水户进行溯源排查,以河长办名义交办由各区(县)政府进行整改;各县(市 、区)政府是排水户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区属相关部门督促问题排水户进行限期整改。其中:住宅小区、机关事业单位由各县(市、区)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其余特殊行业(如医院、学校、汽修等)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到2020年底,率先完成机关事业单位的排水整改工作。

  3.细化各类排水户接入管理。细化住宅小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业企业、工业聚集区等各类排水户的排水许可审批及接驳准入条件,并进一步深化以排定供、以排限供的供排水一体化管理制度。对建筑基坑水、泳池水、温泉水、绿化水、景观水等浓度明显偏低的污水,研究其经简易处理后直排河涌的可行性。

  4.强化住宅小区及机关事业单位排水管理。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并督促辖区内住宅小区及机关事业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对其红线内部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摸查,并绘制住宅小区及单位内部“排水管网运行图”,报市、县(市、区)排水公司备案,2020年底前完成。推动排水设施专业化管理向小区及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延伸,鼓励各住宅小区、机关事业单位通过市场化行为,委托专业队伍对其红线内部排水设施实施养护;市、区(县)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受政府委托,每年1-2次对其运行及养护的情况进行抽检。到2021年底,基本实现住宅小区及机关事业单位生活污水的依法接入和达标排放。

  (二)全面提升公共排水设施精细化管理水平。

  1.推进排水管网专业化运维管理。进一步加强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的专业化运维水平,由市、县财政保障市、县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专业化养护设备的购置经费,各县(市 、区)根据实际需求和用地情况,提供必要场地作为市、县(市 、区)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的运维基地。研究制定奖惩并存的排水管网运维考核机制,从设施日常维修养护、晴天污水溢流、内涝布防及治理等多个方面,对市、县(市、区)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的日常运维进行量化考核。

  2.补齐排水设施运行一张图。以污水处理系统为单位,从源头到末端,系统梳理核查区域内的各类排水设施的运行现状,补充完善“排水设施一张图”,确保精准反映区域排水设施情况。同时,落实排水管网周期性检测评估制度,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长效机制和费用保障机制,定期开展排水管网修补测,及时更新设施数据。

  3.强化排水管网日常巡查。建立全覆盖、可追溯的排水管网巡检及问题发现机制。制定标准化、精细化的日常巡查标准及问题整改台账,重点强化对检查井或接驳井的开井检查。主干管网检查及接驳井至少每月开井检查一次,支管检查及接驳井至少每季度开井检查一次。对水位异常的检查及接驳并要第一时间上报,并由管养单位采用管道内窥专业设备查清问题原因,列入问题台账进行整改落实。

  4.推进现状排水管网隐患修复。在现状排水管网梳理核查及日常巡查的基础上,针对发现的错混接、淤塞、塌陷、错位、外水渗入等各类缺陷隐患,全面推进排水管网隐患修复工作。其中,对已基本丧失功能的“僵尸”管网、“断头”管网,要通过大中修及更新改造等方式进行彻底修复,恢复已建管网的污水收集转输能力,并进一步提高收集率和使用率。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主干管网及重要转输支管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及重大结构性缺陷修复工作。

  5.构建厂网河联合调度体系。建立污水厂、泵站、水闸、管网等排水设施联合调度体系。以流域为单位,整合河涌、水闸、泵站、管网、污水厂的各项运行要素,制定流域内厂网河联合调度方案。通过合理控制闸门、泵站启闭,调节河湖及管网水位,大幅减少晴天河涌水倒灌以及雨季合流水进入污水管网,降低河涌水及雨水对管网内污水浓度的影响。

  (三)加快推进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1.加快污水处理厂新建和改造工作。全面梳理现有污水处理厂运行状况,统筹各片区污水收集处理负荷,推进污水厂间的互联互通,缓解污水厂超负荷或负荷过低的问题。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mgL的,要围绕服务片区管网制定“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和措施。

  2.开展污水管网查漏补缺。以污水处理系统为单位,构建“排水设施一张图”,对存量管网的收集效能进行评估,全面理清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缺口,分年度逐步完善。加快推进污水管网的建设工作,并进一步完善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等盲点和薄弱地区的配套公共污水管网。人口少、人口相对分散或市政管网未覆盖的地区,可先行因地制宜建设分散污水处理设施。

  3.实施清污分流改造工程。以合流渠箱为重点,实施清污分流改造工作,减少山泉水、河湖水、雨水等进入污水系统,实现“污水入厂、清水入河”,有效腾挪现有污水处理能力,还雨水、山洪水通道,解决雨季溢流和排水不畅问题。

  4.夯实排水设施建设规划条件。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充分考虑周边排水设施承载能力,成片开发(或改造)片区应当先行按规划系统建设排水设施并适度超前,实现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建立排水部门参与房屋建筑、市政路桥等主体工程监管工作机制,全过程监管其配套排水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联审、过程核查、联合验收以及移交管理。在市政管网覆盖范围,未依法建设排水设施或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严格控制人口和机关事业单位入驻人口密度过大的区域、城中村等,避免因排水量激增导致现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超负荷。

  5.完善排水设施建设市场。加强排水管材市场监管,鼓励主要管材采用球墨铸铁管等高标准管材,逐步淘汰HDPE塑料管和玻璃夹砂管。制定排水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管理办法,对排水工程项目勘查设计、管材供应、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建立行业质信名录,动态调整质信等级,按照相关标准认定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依法给予限制。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负总责,统筹当地各相关职能部门,全面落实县城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充分依托河(湖)长制,强化市、县联动和部门协作,建立部门会商机制,各责任主体要明确分管领导,协同推进各项工程、管理任务的落实。

  2.强化督查指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本地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党委、政府督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日常调度和督促检查,对重点工程项目要开展专项督导,并定期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建立督察落实执纪问责机制,对工作落实不及时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弄虚作假、整改不力的单位或个人,适时进行约谈,对约谈后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3.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违法排水整治工作,保障污水收集处理工作成效。同时借助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规范排水行为,自觉维护雨水、污水管网等设施,不私搭乱接,不向雨水口、水体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