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委托组织:梅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保障站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跟踪监督检查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下列执法事项委托给梅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保障站行使。
一、委托范围
市直管工程
二、委托权限
对建筑工程(含结建式人防工程及消防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竣工验收备案,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建筑起重机械注销备案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备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拆除工程备案,中标后跟踪监督,用工实名制管理及分账管理等行为的责任主体,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处罚。
三、委托期限
2022年10月25日起至2025年10月25日止。
四、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梅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保障站)必须以委托单位(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委托单位对受委托组织日常查处上述违反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委托权仅在委托期限内有效,超出委托地域范围、内容与权限、期限所引起的法律责任,概由被委托组织承担。
本行政执法委托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办理。
被委托组织名称:梅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保障站
法定代表人:李波
委托机关名称: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李宏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