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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
来源:本网   时间:2023-03-30 18:52:1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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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理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广东昇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五华县融媒体制播中心建设项目EPC总承包招投标项目中与招标人共同设置有效投标报价范围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在有效报价范围,价格部分按零分算。该投标报价范围损害国家利益。以上事实有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人的《调查询问笔录》、《技术商务评分表》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决定

处人民币罚款52500元

处理时间

2023年3月23日

处理机关

五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告期限

3个月(公示期:2023年3月30日至2023年6月30日)



被处理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五华县融媒体中心

违法事实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五华县融媒体制播中心建设项目EPC总承包招投标项目中:在设计商务标中设置省级以下、市级以上的奖项得分条件(国家级奖项不得分),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未按规定对招标文件条款进行必要的澄清,导致评标环节产生不必要的情况。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处理决定

处人民币罚款40000元

处理时间

2023年3月23日

处理机关

五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告期限

3个月(公示期:2023年3月30日至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