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我局于2023年7月印发了《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2023年版)》及《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2023年版)》。结合日常监管及实际操作,决定对《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加分标准》)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形成《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2023-1版)》,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加分标准》中工程奖项加分的工程项目承建范围统一调整为“在梅州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依据说明调整为“获奖文件、证书及相关材料(在建过程中评定的工程奖项,加分期限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二)《加分标准》中通报表扬加分的通报表扬事项界定统一调整为“通报表扬事项应为梅州市行政区域内住建领域相关事项”。
(三)《加分标准》中纳税加分的有效期调整为“从新一年度1月1日起计算”。
(四)《加分标准》中施工企业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条例加分有效期调整为“1年(从竣工验收时间起计算)”。
(五)《加分标准》中观摩活动加分内容调整为“组织开展房建市政工程在建工地应急演练观摩活动或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观摩活动(限在梅州市范围内承接的工程项目)”,依据调整为“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六)《加分标准》中抢险救灾援建加分内容调整为“企业无偿提供各类抢险救灾设施设备的,每次加10分;企业派人参加抢险救灾援建工作的,每人加3分(加分上限为15分)”;有效期调整为“1年(从政府部门发文之日起计算)”。
二、增加内容
《加分标准》中施工企业增加“投身‘百千万工程’帮扶加分”版块(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三、其他
(一)原良好行为加分记录将按照新标准进行重新核准调整后,同步更新至平台。
(二)《关于印发<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2023年版)>及<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梅市建字〔2023〕70号)中的《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2023年版)》自行废止。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2023-1版)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