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单位:
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充分发挥典型执法案例的示范、警示、指导作用,推动形成燃气行业严管高压态势,现对我市8宗城镇燃气违法典型案例进行通报,请各县(市、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单位举一反三,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一:梅江区某厨具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商用燃气灶具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24日,梅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厨具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的16台商用燃气灶具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产品不符合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GB 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5.2.1.13“燃具应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标准要求,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商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梅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16台商用燃气灶具,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林某涉嫌销售或者提供无合法来源的瓶装气体案
基本案情: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梅州市道安办、梅州市梅县区消防救援大队及梅县区交通运输局于2024年3月20日21时在梅县区径义高速路口现场检查,在一辆厢式货车(粤V651G8)内查获135瓶煤气(134瓶14.5kg,1瓶50kg),经现场调查核实,当事人林某未能提供共计135瓶煤气的合法来源材料,该行为涉嫌销售或提供无合法来源的瓶装气体。
法律依据:
1.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营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瓶装气体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3.梅县区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
1.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对林某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萬元整。
2.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决定给予林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3.梅县区交通运输局决定给予林某处罚款人民币叁萬元整。
案例三:张某涉嫌销售或者提供无合法来源的瓶装气体案
基本案情: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梅州市梅县区消防救援局、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梅南派出所于2024年8月6日00时35分在梅县区梅南镇梅南中学西附近一库房前查获一辆厢式货车(粤MM5638),经现场调查,车内装载166瓶煤气(14.5kg实瓶),库房门口查获85瓶空煤气瓶(14.5kg),当事人张某未能提供共计251瓶煤气瓶的合法来源材料,该行为涉嫌销售或提供无合法来源的瓶装气体。
法律依据:
1.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营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瓶装气体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3.梅县区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
1.梅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萬元整。
2.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决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3.梅县区交通运输局决定给予张某处罚款人民币叁萬元整。
案件四:平远县陈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在不具备易燃易爆物品储存条件下储存、销售气瓶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18日,平远县消防联合住建、公安等部门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时,四横街17-1店铺内储存有大量液化石油气,经现场核查共发现44个液化石油气瓶,其中规格为15KG/瓶有32个,规格为2.5KG/瓶有11个,其中有11个液化石油气瓶已进行充装,违法嫌疑人陈天红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在不具备易燃易爆物品储存条件的情况下,将气瓶储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处理结果:平远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陈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件五:蕉岭县某瓶装液化气站对涂敷信息不符合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基本案情:2024年9月19日蕉岭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市市场监管局移交的关于某瓶装液化气站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案件线索,经查明,发现有28瓶已充装的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是当事人下属网点及送气工将气瓶送至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充装的,气瓶表面均贴有该气站电子识别码标签,但瓶身涂敷信息为其它非当事人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有关规定,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
处理结果:蕉岭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000元。
案例六:连某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23日下午,大埔县城综局执法人员在大埔县高陂镇沿江二路71号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连某在自建房内违规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25瓶,自建房内未配备消防设施,且相关设备未进行防爆处置,存在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
1.《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2.《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用户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大埔县城综局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丰顺县隆佳实业有限公司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24日,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梅市市监交办【2024】75号),到位于丰顺县汤坑镇中联村知背山脚的丰顺县隆佳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司四瓶已充装气瓶为非自有产权气瓶,且其中一个气瓶涂敷不规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处理结果: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丰顺县隆佳实业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两万元整。
案例八:五华县某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负责人销售无合法来源的瓶装气体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20日五华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五华县某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负责人吴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运输液化石油气到周边村落销售,后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车上载有105个液化石油气实瓶(15kg规格),其中47个气瓶来源正常,有危运车运单,其余58个气瓶无具体充装信息,不具备合法来源。
法律依据:
1.《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经营行为:(三)销售或者提供无合法来源的瓶装气体。”
2.《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三)经营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瓶装气体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五华县住建局根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梅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