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我局拟对2009年印发实施的《梅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和2015年印发实施的《梅州市保护历史建筑的实施意见》进行实施后评估,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决策概况
决策名称:《梅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
《梅州市保护历史建筑的实施意见》
评估主体: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评估目的
(一)以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以及绩效性为标准,分别评估《梅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和《梅州市保护历史建筑的实施意见》的总体质量和实施效果;
(二)通过评估了解《梅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和《梅州市保护历史建筑的实施意见》相关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与梅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的实际情况相吻合,是否与梅州市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是否与其他法律规范存在矛盾冲突;
(三)分别对《梅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和《梅州市保护历史建筑的实施意见》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研究总结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推动《梅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和《梅州市保护历史建筑的实施意见》下阶段的修订建议。
三、评估内容
(一)分别对《梅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和《梅州市保护历史建筑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效果进行总体评价,包括:实施的基本情况,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规范性、绩效性等方面评估;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和效益性;还有行政执法,配套性文件制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情况。
(二)《梅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和《梅州市保护历史建筑的实施意见》中涉及的行政管理、审批、职能分工等重点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是否达到立法目的等情况。
(三)《梅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和《梅州市保护历史建筑的实施意见》在实施中是否出现与上位法或国家政策不一致的规定,以及是否与梅州市本地实际相符合。
(四)《梅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和《梅州市保护历史建筑的实施意见》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等。
公示对象为梅州市广大市民及相关利益群体。
四、征集内容
现行《梅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及《梅州市保护历史建筑的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
五、意见建议的反馈渠道、方式及期限
(一)评估单位
单位名称: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地址:梅州市梅江区团结路14号
联系人:罗慧妮
联系方式:0753-2302995
邮箱:mzszgck@126.com
(二)群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取得联系,发表对本公告的意见及建议,以及其他相关诉求。
(三)意见建议反馈期限:自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