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一般项目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告知承诺制备案的通知》(粤建规范〔2025〕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梅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工作的通知》(梅市建函〔2023〕12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告知承诺制备案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办理流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告知承诺制备案工作,市住建局负责承担市本级核发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消防验收告知承诺制备案工作。
(二)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告知承诺制备案工作,由市住建局指定负责。
二、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指引。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及时发布办事指南,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备案制的项目范围,细化办理流程,完善工作机制。
(二)依法履职尽责。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依法依规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告知承诺制备案工作,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告知承诺制备案适用项目范围和规模,不得随意降低抽查比例,做到应办尽办、程序合法、过程透明。
(三)加强信息共享。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对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要加强与属地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共享信息,加大联合执法和事后监管力度。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梅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告知承诺制备案办事指南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30日
(联系人:建设工程消防监管科陈锦涛;联系电话:2302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