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夏季高温天气职工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中暑及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提供高温天气必须的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品,科学合理安排职工特别是一线作业工人的工作时间,切实保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时,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时,应当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二、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规定,在每年的6~10月,向在露天岗位以及作业场所温度高于33℃(含33℃)工作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冲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
三、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人员的防暑和中暑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清凉”等活动,购买必要的防暑降温用品和设备,及时给在高温一线作业的职工送去清凉,切实维护好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做好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工作。加强工地特别是工人宿舍的用电、用火、用气等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做好建筑工地卫生防疫工作。对生活垃圾和污水要及时清运和排除;教育工人不要到江河、湖泊游泳,防止溺水事件发生;加大食堂和食品卫生管理力度,炊事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食品的采购、洗涤、烹制应执行有关食品卫生制度,防止食物中毒。
七、做好防汛防台工作。凡遇大风、强降雨、雷电等恶劣天气,应及时启动防汛防台应急预案,根据情况及时做好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确保人身安全。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