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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建字〔2013〕87号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招标文件备案方式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3-12-30 18:53:3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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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要求,淡化事前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招标效率和行政监督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征得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梅州市监察局同意,现将有关调整招标文件备案方式、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市场主体责任。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负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自律,依法依规组织招标活动。

二、调整招标文件备案方式。将原有的审查性备案调整为告知性备案。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执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制度。为防止部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合理的评标标准等行为,各地应推行招标人使用建设工程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制度,招标人如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在备案时应作出特别说明。

四、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招标公告发布应严格执行《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的通知》(梅市发改函[2013]78号)文件,依法须公开招标的市、县审批项目,其招标公告除在省指定的媒体(至少一家指定的报纸和一家指定的网站,省指定的网站已调整为“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外,还应在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五、执行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制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开标情况;评标报告;中标结果等。

六、加强行政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创新方法,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可以通过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过程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罚。招标人、投标人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用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评标。

本通知自201411日起施行。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