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规范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确保《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18〕21号)落实到位,现就我市工程建设领域采用银行保函及工资保证保险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银行保函和工资保证保险缴存事项
(一)提交备案
1.施工单位自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工程项目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承诺书”(附件1)、“工资保证金缴存备案表”(附件2),进行备案。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程项目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工资保证金缴存备案表”内的保证金缴存比例进行核准后,施工单位凭该备案表,到银行(保险公司)按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并开具银行保函/工资保证保险保单保函(以下简称“银行保函/保单保函”)。
(二)开具银行保函/保单保函的要求
施工单位开具的银行保函/保单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工资支付银行保函/保单保函,受益人为工程项目属地行政主管部门。银行保函/保单保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交工)验收之日后60天。银行保函/保单保函有关样式参考附件3。
(三)银行保函/保单保函的收取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银行保函/保单保函由工程项目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许可或办理开工报告备案手续时收取。
(四)银行保函/保单保函的核实
工程项目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益人)在收取银行保函/保单保函时必须核对以下内容:
1.出具单位是否为工程项目所在地国有(商业)银行或国有保险机构。
2.格式和内容、保额、有效期是否符合《梅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银行保函/保单保函样式详见附件3。
(五)保证金的提取
符合《梅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提取保证金条件的,工程项目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益人)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确定欠薪人数和金额,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保险公司出具“工资保证金提取意见函”(附件4),银行/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工资保证金提取意见函”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保证金。
(六)保证金的补足
在银行保函/保单保函有效期内,保证金已部分或全部提取用于支付拖欠工资的,工程项目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益人)向施工单位发出“工资保证金补缴函”(附件5),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等额补足或重新开具保函/保单。
(七)银行保函/保单保函核销
1.申请人在银行保函/保单保函期限届满后,凭“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保单保函核销申请”(附件6)、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报告、公示情况报告、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工资拨款单等材料,向工程项目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益人)申请核销银行保函/保单保函。
2.工程项目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益人)收到银行保函/保单保函核销申请有关材料后,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该工程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情况,无拖欠工人工资的,向银行/保险公司发出“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保单保函核销通知书”(附件7),并将银行保函/保单保函原件退回给申请人。
3.银行保函/保单保函有效期届满工程项目仍未竣工(交工)验收的,施工单位应在银行保函/保单保函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开具。
二、银行保函/保单保函保额差异化管理
(一)缴存比例
施工企业在填报“工资保证金缴存备案表”(附件2)办理保证金缴存手续时,由工程项目属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行业信用监管系统平台的企业欠薪记录,按照《梅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要求确定缴存比例。
(二)保证金台账管理
工程项目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益人)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银行/保险公司报送的“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保单保函)情况汇总表”(附件8),及时建立保证金缴交台账,加强管理。
附件: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承诺书
2.工资保证金缴存备案表
3.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保单保函)格式
4.工资保证金提取意见函
5.工资保证金补缴函
6.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保单保函)核销申请
7.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保单保函)核销通知书
8.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保单保函)情况汇总表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水务局 梅州市交通运输局
梅州银保监分局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