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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 关于加强梅州城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
梅市建字〔2013〕88号
关于加强梅州城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3-12-31 01:09:1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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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梅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梅州市城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我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梅州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扬尘治理工作。治理建筑施工扬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生态保护这一底线,关系城乡生产生活环境优化升级,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措施。各相关部门务必站在讲政治、为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抓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严格落实扬尘治理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贯彻执行治理措施,落实企业责任,务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要严格落实好以下治理措施:

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材料加工区实行硬地化。堆放、装卸、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减少扬尘,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粉尘污染。

2、建筑工程出入口应当设置洗车场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水枪,驶出工地的运输建筑垃圾、散体物料车辆必须进行密闭加盖,并在工地出入口洗车场内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

3、拆除工程必须设置隔离、喷淋、洒水等装置,采用立体式尘土遮挡措施,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

4、出现五级及以上大风天气禁止进行土方工程、拆除工程施工。

5、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规定,杜绝现场搅拌混凝土造成的粉尘污染。

6、建筑工程处理高处废弃物应当使用相应容器、密封式的管道或者垂直运输设备进行运送,禁止直接从高处向地面抛掷施工垃圾。

7、破碎混凝土、切割大理石,模板周转清理等作业时应采用湿作业。

8、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制度,配备洒水设备,并有专人负责。

9、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和闲置场地必须覆盖、固化或绿化,严禁裸露。

三、强化扬尘治理责任制。按照“企业负责、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依照“全过程、全覆盖”的要求,层层建立责任制,确保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责任落实到位: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承包合同,应将扬尘治理费用纳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对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治理负直接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纳入监理范围并落实监理责任,对产生扬尘污染行为及时纠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责任主体的监管,确保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大执法和查处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铁腕整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问题,重点要加强工程地基基础施工和装修阶段的检查。我局成立巡查组,会同相关部门对梅州城区建筑工地进行不定期巡查和抽查,及时发现、查处施工扬尘污染问题:

1、对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严处罚。

2、同一建筑工程项目因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大气环境污染,一个季度内被巡查组发现3次以上的(含本数,下同)或被投诉3次以上并经查实的,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对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实施动态扣分。同时,对承建该工程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作不良行为记录,分别限制其参与工程招投标3个月、一年。

3、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因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大气环境污染,一个季度内被巡查组发现8次以上的或被投诉8次以上并经查实的,对工程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约谈,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五、加强扬尘治理工作的宣传与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提高公众环境保护参与意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门户网站、有关媒体和建筑工地公布监督投诉电话,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建筑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市住建局举报电话:2258280)。

六、建立扬尘治理信息报送制度。20141月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月27日前将本地区当月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情况(见附件)报送我局建筑管理科。

七、其他县(市)城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附件:《梅州城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报表》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 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