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在我市从业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维护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梅设立分支机构。
二、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本市企业法人、市外企业在梅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企业所有人员”)均应按《信用管理手册》(试行)要求进行登记。
三、从发文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如下程序申领《信用管理手册》业务。提交申请资料—→核实申请资料—→现场核查—→发出《信用管理手册》。
(一)申请企业提交的企业基本情况资料除按原规定执行外,市外招标代理机构还需提交已加盖企业公章的梅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提交我局办建管科核对)。
(二)申请企业提交的企业工作人员资料,除企业法人(本市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市外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按原规定执行外,其他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需提交已加盖企业公章的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复印件(原件提交我局办事窗口核对)。其他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没有人数要求,各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自行填报。
(三)我局在核实申请企业提交的资料后,企业所有人员带齐相关申报资料于我局指定时间在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点(市外企业特指驻梅分支机构)现场待查。企业所有人员还需准备一张红底大一寸的彩色证件照片,照片背面标注姓名,在现场核查结束后交给我局核查人员,用以统一制作工作证。
(四)通过现场核查的企业,我局将以短信方式通知企业到我局建管科领取《信用管理手册》和工作人员工作证。
四、从2015年1月1日起,实行以下规定:
(一)未领取《信用管理手册》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我市承接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到我局或其他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部门以及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参加会议、培训和办理业务等工作时,均需佩戴工作证。未佩戴工作证办理业务手续或代办业务(非本企业工作人员办理本企业业务)的,相关部门不予受理。
五、招标代理机构出现下列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或者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三)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四)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六)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七)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八)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九)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外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十)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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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