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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建函〔2016〕407号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梅州市房建市政工程在建工地消防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6-11-08 01:52:1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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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梅州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刻吸取111日深圳南山区在建工地火灾事故教训,根据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消安办〔20164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自即日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消防专项整治行动。为此,我局制定了《梅州市房建市政工程在建工地消防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分别于1111日和1212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工作总结(电子邮件)报我局建管科。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117

(联系人:孙来胜2258280电子邮箱:mzsjgk@163.com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梅州市房建市政工程在建工地消防安全

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在建工地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提升行业防火和灭火救援能力,确保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结合今冬明春火灾防控要求,现制定房建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省领导“对类似建筑要加强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安全”的要求,对本地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修缮翻新工程开展消防专项整治行动,重点针对在建高层建设工程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全面建立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彻底消除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火灾隐患,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同时,督促辖区内在建工程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岗位防火责任。对于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施工现场一律进行停工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一律不得复工;要将消防安全纳入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和施工安全内容,不断加大施工现场检查力度,切实强化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消防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在建工地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市住建局决定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总工程师曾国柱任组长,局建管二科、质检站等相关单位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管二科,负责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宣传与督查工作。

三、主要任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管理的,分包单位应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职责。施工单位应当确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专项整治期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检查施工现场是否具备以下消防安全条件

1、施工现场是否设置消防通道并确保畅通。建筑工地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作业要求。在建建筑内应设置标明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醒目标志,视情安装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照明,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碍物,规范材料堆放,保证发生火灾时,现场施工人员疏散和消防人员扑救快捷畅通。

2、施工现场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应当在建设工程平地阶段按照总平面设计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并保持充足的管网压力和流量。根据在建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临时消火栓,配备水枪水带,消防干管设置水泵接合器,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3、施工现场是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应在明显和方便取用的地方配置适当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袋等消防器材。

4、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是否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二)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动用明火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应有具体防火防爆措施;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严重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防火部位,实行严格管理;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张挂防火警示标志;对施工产生的刨花、木屑、油漆剩余物等可(易)燃物品,应集中场地临时存放,统一处理,严禁焚烧。

(三)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以下消防内容: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具有相应的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能力。消防工程的施工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四)检查施工单位是否落实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施工单位应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行为,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采取防范、整改措施。国家、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施工现场也应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施工单位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施工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防火巡查落实情况等。

(五)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加强初期火灾扑救和疏散演练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提高施工人员及时报警、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能力。

(六)检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的有关部署要求,以及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制订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部署,认真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重点针对单位消防安全组织建设和责任制落实、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防火安全技术措施、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设施运行、灭火药剂储备、灭火应急预案和演练、火灾爆炸事故的工艺应急处置等方面内容,组织开展集中检查,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在建工地乙炔氧气瓶等危险货物生产储存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区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切实提升防范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清开展本地区房建市政工程在建工地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加强消防安全防治措施、夯实火灾防控基础、建立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及时制定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严格督导问责。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进展缓慢的部门和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相关领导;对整治期间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实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报请有关部门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