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梅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以下简称监督抽测),抽测结果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档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抽测,并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检测所必需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现场检测条件。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订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方案。
三、混凝土结构的监督抽测应当按以下方法进行,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规模适当增加抽测数量,保证数据的代表性。
(一)混凝土强度检测:重点对剪力墙、柱、梁等构件采取回弹法或钻芯法进行检测;每个单位工程(多塔楼结构工程每栋塔楼)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抽检数量不应少于一组。
(二)梁、板主要受力钢筋分布及保护层厚度检测:对梁、板主要受力钢筋分布及保护层厚度采用钢筋扫描仪进行检测;每个单位工程(多塔楼结构工程每栋塔楼)检测不少于5个悬挑构件和5个非悬挑构件。
(三)楼板厚度检测:每个单位工程(多塔楼结构工程每栋塔楼)检测不少于5个楼板构件,每个构件的检测点不少于3个。
四、如有构件没有达到规范和设计要求的,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必须对构件所在的检验批按相关规范进行批量检测,建设单位应将检测结果提供给原设计单位对结构安全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五、在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供监督抽测报告。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