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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建函〔2018〕228号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部分地区开展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及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督查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8-05-08 18:18:2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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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我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梅市建函〔2018206号)、《关于汲取汕头“4·9”较大事故教训 立即开展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隐患大排查的紧急通知》(梅市建函〔2018180号)、《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吸取东莞“4.12”事故教训立即开展在建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查处违法违章建筑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梅市建函〔2018188号)和《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在建工程脚手架设施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梅市建函〔201822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程质量安全提升三年行动工作部署,我局定于51415对部分县(市、区)开展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形式

由局领导带队,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兴宁市、梅江区、梅县区、蕉岭县开展督查,并随机抽查当地1个在建工程项目。

督查组成员: 郭俊雄徐永炎(联络员)

章文云吴怡凌

原则上按顺序依次督查,具体督查时间请与联络员联系。

二、督查主要内容

(一)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督查主要内容。

1.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认定、查处违法行为的工作情况(相关资料文件、执法文书等)。

  2.建设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法发包行为。

  3.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违法分包行为。

  4.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或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转包行为。

  5.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挂靠行为;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出借资质行为。

6.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未按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

7.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

8.其他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二)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督查主要内容。

1.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部署要求,开展相关检查的工作情况(通知文件、停复工核查资料、执法文书等)。

2.检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质量责任落实情况;检查企业是否落实定期对项目的安全检查情况;检查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岗履职和持证上岗情况,作业人员是否先培训后上岗并检查培训记录。

3.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特别是起重机械、外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情况,监理单位开展专项方案审核、施工现场监理和工程验收情况。

4.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情况;检查“三宝”使用、“四口”和“五临边”安全防护、临时用电、消防安全管理现状及相关应急演练情况。

5.检查企业是否按主管部门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方复查合格后报当地主管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受检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督查组提交工作情况汇报材料和相关工作台账资料、受检地区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清单等。

(二)负责通知抽查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到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配合督查组现场检查和询问。

四、督查结果处理

(一)督促受检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及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发现的隐患或管理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受检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跟踪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三)严格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要求对工程施工管理不到位、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工程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实施量化记分。

(四)按照《梅州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修订)》实施不良行为扣分,计入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评价体系。

(五)督查情况作全市通报。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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