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办〔2016〕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6〕131号)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气象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粤气〔2016〕86号)的决定,梅州市气象局已与我局交接了相关工作,为进一步做好衔接工作,确保我市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优化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一是要及时修订《工程监督档案目录》,将防雷检测服务合同或防雷检测委托书列为必备材料,二是要修订《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材料目录》,明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为防雷竣工验收必备材料。
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对防雷设计进行审查。保持与气象部门沟通联系,特别是统一雷电易发区的防雷审查工作要点。
三、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防雷设计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建设项目设计。
四、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五、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防雷检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有关单位对防雷工程进行质量验收。防雷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防雷检测报告。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