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嘉应新区管委会,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函〔2017〕927号)要求,我局制定了《2017年梅州市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4月21日
(联系人:何思波;电话:2258280;传真:2242869;
邮箱:mzsjgk@163.com)
2017年梅州市建筑工地施工扬
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函〔2017〕927号)要求,我局决定自即日起至2017年底在全市开展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以下简称施工扬尘治理),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施工扬尘治理,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解决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施工扬尘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标准化水平;建立施工扬尘治理长效机制,提高我市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施工扬尘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二、职责分工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本方案要求落实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
2.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落实辖区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
3.市建设工程质安监督站负责督促市直房屋市政工程在建工地各方落实施工扬尘专项治理主体责任,并建立建筑工地项目清单、台账。
(二)城市综合管理(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辖区城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和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依据职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主要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做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一)监督建筑工程各方主体主要责任落实情况。
1.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
(1)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工程扬尘治理专项方案。
(2)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建筑垃圾、土方运输处置工作,办理渣土消纳处置手续;督促施工单位与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签订土方清运、建筑垃圾处置协议。
2.监理单位的主要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将施工扬尘治理纳入监理范围,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理防治措施,并对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理。
(2)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防尘要求或未按专项方案落实防尘措施的行为,应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3.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
(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明确扬尘控制目标、防治部位、控制措施,并严格实施。
(2)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扬尘治理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并单列使用。
(3)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治理公示制度,在施工出入口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本企业以及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4)施工单位应建立扬尘治理检查制度,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5)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应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6)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治理措施。
4.渣土运输单位的主要责任。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治管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二)监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
2.施工废弃物。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3.施工物料。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制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问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三)监督其他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
2.市政道路施工。当市政道路施工进行钝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
3.空置建设用地。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4.大风天气应对。五级及以上大风天气禁止进行土方工程、拆除工程施工。
四、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4月25日前)。各相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对本地区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建筑工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建立建筑工地项目清单(见附件2)、台账(见附件3),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二)实施阶段(4月26日至11月30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函〔2017〕927号)、各县(市、区) 住建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全面开展施工扬尘治理,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并于每月20日前向我局建筑管理科报送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及《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由我局汇总后向省住建厅报送。我局将抽取重点地区进行实地督查,督促地方完善治理措施,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全市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三)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相关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施工扬尘治理的经验、成效,并由各县(市、区) 住建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2月10日前将开展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总结材料报送我局建筑管理科。在此基础上,我局将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 住建和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要站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施工扬尘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统筹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管执法。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将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列入日常监管范围,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保证监管工作常态化。要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控等手段,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应定期组织扬尘治理专项检查,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点环节的巡查,监督建筑工程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和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企业,严肃查处,并记入诚信信息系统。对工作落实不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预案,制定不同预警级别的相应扬尘控制措施,编制工地停工清单,细化任务,责任到人,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贵。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空气污染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应对预案,并进行督导检查。在极端气象条件下,依据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施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应急预案,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
(四)健全长效机制。要逐步建立执法联动机制,保证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将施工扬尘治理作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继续巩固治理成果。
(五)畅通举报渠道。要建立施工扬尘污染投诉举报和信息公开制度,设立施工扬尘污染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数字城管、热线电话、微信公众平台、手机APP等多种方式受理施工扬尘方面的群众举报。完善重点督办和跟踪处理制度,对施工扬尘治理不力的责任单位、治理黑点和跟踪处理情况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六)开展宣传工作。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施工扬尘治理先进典型和经验,公开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施工扬尘治理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推广视频监控。应积极推广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使用,充分运用视频监控系统开展建设工程扬尘动态监管以及对违法行为的信息采集。
(八)完善示范评选激励制度。应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在开展安全文明、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时,将建设工程扬尘治理情况纳入评审保证项条件。